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等信披问题 巨轮智能及其董事长被警示

小微 2024月04月10日 阅读数 57855

  中国网财经4月10日讯 4月9日晚间,巨轮智能(002031.SZ)公告称,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巨轮智能及其董事长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等信披问题 巨轮智能及其董事长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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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函》内容显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其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导致其2022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5410.5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5410.5万元,该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等信披问题 巨轮智能及其董事长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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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巨轮智能实控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8400万股份办理质押,巨轮智能于4月12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3200万股份办理质押,巨轮智能于11月15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该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巨轮智能还存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该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巨轮智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巨轮智能主营业务为轮胎模具、液压式硫化机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生产和销售。

(责任编辑: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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