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 智光电气及3名相关责任人被警示
中国网财经7月8日讯 日前,智光电气(002169.SZ)公告称,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等情况,其及3名相关责任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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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证监局调查,2024年4月28日,智光电气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约1.57亿元,同比由盈转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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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未按规定在2024年1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2日才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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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智光电气、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智光电气称,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相关问题,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学习;同时,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资料显示,智光电气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综合能源服务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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