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北京协同被处分

小微 2024月05月08日 阅读数 70325

  中国网财经5月8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对北京协同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协同”)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北京协同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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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122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北京协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北京协同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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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北京协同与上海儒越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客户维护工作由上海儒越 负责,未经上海儒越同意,北京协同不得主动联络上海儒越所介绍的客户或与上海儒越所介绍的客户有任何业务往来。后续,上海儒越向北京协同推荐“汉蒙盛世丹玉协同仕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汉蒙盛世”)潜在投资人,北京协同仅提供“汉蒙盛世”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履行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但其无法提供基金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此外,上海儒越为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汉蒙盛世”约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投资于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目前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北京协同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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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北京协同书面情况说明,在“汉蒙盛世”设立之后,该基金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际上由上海儒越负责实施。但由于时间久远、人员离职,相关证明材料已无法取得,同时,由于北京协同目前无法与上海儒越取得联系,因此也无法提供上海儒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相关证明。此外,根据北京协同提供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传报告截图,北京协同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通知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北京协同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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